第二章 代理商管理权限区划

      第一条:由总部渠道部统一对全国的商讯网代理商进行管理。在已设有商讯网分支机构的区域,由总部渠道部授权分支机构对其所辖区域内的代理商的进货、  市场活动以及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进行管理。在未设有分支机构区域,该区域内的代理商从总部进货,同时由渠道部授权相应的分支机构对该代理商的市场活动和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二条:代理商未经批准任意改变由渠道部指定的进货渠道或代理商之间相互供货,或代理商未经许可发展下限经销商,并为其供货。经查证将给予警告、取消代理资格、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应经商讯网总部授权之后管理所在区域代理商,并每月向总部汇报代理管理报告。
     第四条:代理商的货款实行专款专用,属于总部的部分按规定日期汇回总部。


第一章 代理商发展办法

第二章 代理商管理权限区划

第三章 代理商权益

第四章 代理商利益保护办法

第五章 代理商奖励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七章 代理商市场支持政策